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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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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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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四川省 成都 高新区 成都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 姓名: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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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19
  • 阅读量:137
  • 价格:1.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四川成都高新区  
  • 关键词:成都律师,宏博律所,合同纠纷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20万买卖合同,成功减损详细内容

    原告:林,男,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燕,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从2018年9月起向被告供应蔬菜等农副产品,按月结算。从2019年5月起,被告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至到起诉之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219000元。原告多次,被告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

    【上诉请求】减损

    【争议焦点】实际供货的金额,供货单上签收人员身份确认及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焦点分析】

    提供的供货单上签收人员有何某、毛磊、刘某,餐饮公司对于何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何某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何某作为证人出庭确认了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故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刘某的身份,刘某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其代表餐饮公司向林下单并与之对账的事实,何某的记录、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相关事实,故对于刘某的身份予以确认,对于其签字的送货单予以采纳,此外,刘某、何某均认可让毛X代为签收的事实,故对于毛X签字的送货单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支付货款21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1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177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知识】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二项的规定。

    **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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