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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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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博律所浅析“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5-21
  • 阅读量: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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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成都律师,宏博律所,知产纠纷,知产律师

    宏博律所浅析“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详细内容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后果则是导致损害了多方的合法利益。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那么“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10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较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较高奖的金额**过50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怎么认定?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和国家工商局*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10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在市场中,鼓励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的正当竞争。中络宏博律所小编表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较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依法规制,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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