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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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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博律所浅析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告诉债权人?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7-02
  • 阅读量: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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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成都律师,宏博律所,股东变更,债权变更

    宏博律所浅析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告诉债权人?详细内容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变更。那么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告诉债权人

    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告诉债权人

    股东变更导致股权变更,从而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不需要告知债权,股权转让并不是连同债务一起转让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如果是个人债务的,由股东个人财产承担。所以股东变更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股东无偿转让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公**》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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